二手房产权有哪些陷阱

建筑知识

1、二手房“卖房者”非二手房的产权人。

二手房产权有哪些陷阱

(1)某些不法之徒利用其正在使用二手房或手中持有已经作废的房产证之便利,进行欺诈。如承租人冒充业主,与买房者签订合同;有些人在离婚时虽然法院判决该二手房不为其所有,但由于其仍持有已作废的原房产证,与购房者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2)“卖房者”是“真正”的产权人,但由于某种原因未登记或未过户。如继承人因继承或受赠而取得该二手房,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及时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手续。

警惕:在此情形下进行交易,由于交易主体不适格,不仅该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而且购房者往往可能遭受诈骗。

2、卖房者仅仅是二手房的共有人之一,且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许多时候,二手房的所有人不属于一人,而属多人。交易的过程中,往往只是其中的一个共有人与购房者进行交易。而且该卖房者是在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决定出售的。

警惕:与第一种情形一样,在此情形下交易,也会因交易主体不适格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3、卖房者只是使用权人,而非所有权人。

在所交易的二手房为公房时这种情形多有发生,即卖房者所在单位仅仅只是将该房产提供给卖房者使用,卖房者并未取得完全的所有权。如购房者与仅有使用权人进行交易,即使交付全部房款,亦无法取得产权。

4、房产上存有法律不允许自由转让的障碍。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在房产上设有抵押,则在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之前或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前,该房产不得自由转让。

5、房产上存在法律禁止转让的障碍。

如二手房被查封,在解封之前,该二手房是禁止转让的。

6、非居住用途房。

即交易的二手房的用途非居住用房,而是居住外用途房,如商业用途房甚至是工业厂房等。

7、卖房者未将房屋欲出售的情况告知承租人,或者说已告知,但未得到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利的答复。

二手房产权年限计算方式

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2条明文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高年限为70年。”期限从土地使用者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算。而购房者所得到的土地使用权,是开发商转让给购房者的。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2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比如1995年开发商签买到该房屋所属土地的使用权,并且使用权是70年,那么到2015刚好满20年,不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该土地的使用权就还剩50年,70-20=50年。也就是新房主只有50年的使用时间。

买卖二手房注意的陷阱有哪些

凡事都有利弊,买卖房子也不例外,尤其是二手房。不要看二手房的价格便宜,里面所隐藏的陷阱可不少,那么买卖二手房注意的陷阱呢?

买卖二手房注意的陷阱有哪些

1、二手房产权状况不明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裁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定房产权利的房屋是不允许对外出售的。若房屋设定有抵押,房产交易中心是不会帮你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的。

2、二手房房屋类型不明

如今市面上的二手房房屋,大多是以商品住宅楼为主,但是也不排除存在少部分的使用权房。如果此类使用权房未取得产权证,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是绝对不允许对外的。另外,若你购买的是非居住用房,则该房屋类型必须是商住两用房。

3、合同签订人身份不明

通常情况下,二手房购房合同应该是由买卖双方一同签订的。如果买房人不去验证合同签订人的真实身份,或者是该房屋还有其他产权人,其他共有权人若以合同签订人未取得其委托为理由,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因此,买房人只能向产权人追究有限的过失责任。

4、模糊的付款方式

如今,大多数购房者只关注房价能否达成一致,对于具体的付款方式却不够重视,结果在履行过程中,常常由于某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不明而引发纠纷,受损失的一方只能自认倒霉。

编辑总结:看完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买卖二手房注意的陷阱有哪些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后续将为大家呈现更多的精彩内容。

常见的二手房房地产陷阱有哪些?

陷阱一: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合同中经常会"不可抗力"者四个字。不可抗力经常针对的是不能如期交房,不承担责任的约定。所以购房者要注意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陷阱二:购买意向书摇身一变成买卖合同

很多中介为了达成合作,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让购房者签订购房意向书,这里签字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各项条款,有的中介拿着《房屋买卖合同》告知购房者这只是意向书,购房者在购房目的还不明确时就签订了买卖合同,所以在没有看好或确定购买哪套房子之前,千万不要和中介公司签订任何文字上的文件。

陷阱三:避税而签订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除了签署一份实际成交价的合同之外,再签一个低于实际交易价的假合同,将假合同作为申报纳税的依据,以达到减少交税的目的。购房者不能因为为了减少甚至不缴纳交易中的税费和中介一起签订阴阳合同个,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时,购房者很难保证自身的利益。

陷阱四:卖房者并非房主本人

二手房交易中,经常出现房产证上的名字与卖房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因此购房者交出了定金并与卖房人签了合同,如果买卖生变,追讨定金也是费时费力的事。所以购房者在买房前就需要确认产权证归属问题,是否有共有人等。

陷阱五:中介好心帮着购房者不看条款按指引签文件

购房者经常在签合同时经常是被中介引导着签字,有时会因为受到催促购房者往往会不看条款二做填空题,却忽略了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和“霸王条款”。@1.不具备出售资格

有些上市的二手房系违法或违章建筑,或产权存在纠纷,或国家已征用,或不具备产权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等。这些二手房本身不具备出售资格,却又被售房者伪装后上

市交易。

2.无房乱编

“房申申”利用求购者急于求成的心理,胡编乱造某地某处有什么样的房子,要求求购者预付数量可观的定金后逃之夭夭。

3.“一女多嫁”

“房串串”利用时间差,先后把不同的买主带至同一处房屋勘测,一旦看中,立即要求被带者在一定期限内付清事先商定的价款,然后放手让求购者自行去“撞车”。

4.伪造产权证

“房串串”在利欲熏心行为的驱使下,伪造房屋产权证书和房地产行政管理单位公章,以事实上不存在的房产去蒙蔽求购者。

5.篡改建筑面积

当“房串串”得知某房主准备出售、出租个人的房屋信息时,就会主动吹嘘受某某买主之托欲予购买或租用。待将房屋的产权证拿到手后,马上动手在房屋产权证上做“放大处理”,然后通过漫天要价,暗中吃掉当中悬空的“泡沫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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